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济南莱芜公安查处两起散布谣言案件。
案例一:近日,一名自媒体人员频繁使用个人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造谣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社会影响恶劣。莱芜公安分局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频繁发布视频,辱骂、诬陷政府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该网民因涉嫌 寻 衅 滋 事罪被莱芜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山东济南莱芜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