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积极响应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现将近期三起打击整治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王某侮辱他人案
今年2月,王某因琐事与孟某、张某等人发生纠纷,为泄私愤,其先后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含侮辱性文字的视频、在微信群聊发布辱骂录音等方式公然对孟某、张某进行侮辱。经查明,王某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违法行为成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诽谤他人案
今年3月,陈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诽谤受害人李某的言论,对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陈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被侮辱案
杨某与王某发生纠纷,多年来为宣泄心中不满,通过短信、社交软件私信等方式多次发送侮辱王某的信息,干扰王某正常生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发言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弃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于不顾,广大网友都应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谨慎发言,抵制网络暴力,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