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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地笼捕鱼” 山东青岛民警一网将两人抓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青岛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与市北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湖岛派出所紧密合作,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缴获伏季休渔期禁用的“地笼”网具71个,以及非法捕捞的八带、杂鱼、海螺等水产品共计104斤,价值超过3000元。

  6月3日凌晨,联合巡逻队在跨海大桥附近海域作业,疑似非法捕捞。民警驾驶渔船悄然接近目标,最终将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当场抓获。

  经查,为谋取利益,两人决定铤而走险,非法捕捞海产品以牟取暴利。一个月前,他们将禁用网具“地笼”偷偷沉入跨海大桥附近海域,并做好标记。6月2日深夜,两人划着船前来收网,没想到被警方抓获。

  目前,赵某某、赵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市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