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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单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职责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到单县居住3日以上,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院、入学、旅馆业住宿或者救助登记的公民,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或拟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登记已开通全程网办,可登陆“山东微警务”、“菏泽微警”实名认证后,进入“居住证业务”办理模块,进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如需申领居住证,需在申报登记后,再进行“居住证申领”。申领成功后,可按需申领电子居住证。对于日常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不方便申领居住证电子证照的流动人口,仍可按原途径到公安机关申领实体居住证。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具体是指: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居住在租住房屋(或公租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登记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出租房屋房主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3.居住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统一代办的,需提供登记人员花名册,签订《用工、外来、务工单位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单位户口协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4.居住在亲属、朋友家中的,需提供房主的租住情况说明、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5.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学籍证明或其他在校就读证据材料。
 
  单县公安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