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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牟平公安:两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护林防火
 
  人人有责
 
  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3月1日-5月31日
 
  为森林高火险期
 
  切勿以身试法
 
  以案示警
 
  典型案例一
 
  3月10日12时许,牟平区观水镇宫格庄村村民傅某成,在没有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且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在宫格庄村西侧废旧的牛棚处私自使用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引发荒地起火,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傅某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3月13日,文化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沁水河公园附近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经查,初某洲在自家田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该行为违反了《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禁火期内距离林地不足500米内违规野外用火。
 
  考虑初某洲年纪较大,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初某洲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春季是春耕生产农事用火
 
  祭祀用火、外出游玩集中期
 
  也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
 
  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
 
  导致“引火烧身”
 
  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
 
  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森林防火十不要
 
  请牢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