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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的通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散装汽油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活动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各加油站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由购买人在登记簿上签名留存。
 
  四、散装汽油销售情况要及时录入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系统,同时建立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各加油站每天销售散装汽油的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后于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五、各加油站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等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六、各加油站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高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车辆型号、牌照。
 
  七、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加油站、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不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购买散装汽油、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