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治安民警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处闲置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博山两男子从外地购买了30个品种的烟花爆竹130余箱,驾驶车辆将所购烟花爆竹运输博山区一闲置仓库中储存,给周边企业和居民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11月22日,二人因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2日。
违法行为人利用普通货车非法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大,隐患大,一旦发生意外,将对道路人员、车辆和周边居民造成重大伤害,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拒绝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多一份安全,多一份责任。
针对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博山公安将会持续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与各镇(街道)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全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