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宁 于丽媛)夏季严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始终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快侦快破各类侵财案件,真正做到了“重民生、盯小案”,“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切实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女子手包放餐厅座椅
遭遇老太“顺手牵羊”
前段时间,市民陈女士到快餐店吃饭,把随身的手包放在座位上去点餐,就被人偷走了。邹城市公安局坚持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快速破案,第二天就抓获盗窃违法行为人,及时为群众追赃挽损。
8月6日,接辖区居民陈某报警称,其在饭店吃饭时放置在座位上的包被人偷走,包内有家里钥匙和证件。接警后城郊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在和店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调取了该快餐店的监控。监控显示,上午10点54分,陈女士的白色手包放置在靠近玻璃门的座位处。此时,隔一张座位、身穿红色上衣的老太太起身坐到放白色手包的座位处,在佯装看手机、并扭头看向点餐台后,她迅速把白色手包拉到身边,并用随身佩戴的帽子盖住手包,在等了十几秒后,老太太迅速起身,拿着手包和自己的东西径直离开。
因周边监控不全,民警无法对这位老太太进行轨迹追踪。考虑到嫌疑人也是到饭店吃饭,极有可能是饭店周边小区居住人员所为。民警把监控画面打印出来,逐个小区进行走访调查。
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民警最终最终锁定嫌疑人居住在某小区的某栋楼上,因无法确定其的具体住址,民警只能挨个单元、逐个楼层排查。逐户敲门排查,最后找到嫌疑人程某某,并在程某某家中起获其盗窃的包,包内物品无缺失,挽回了受害人损失。
遛弯儿偷走山地车
民警一天内破案
近日来,邹城市公安局以夏季严打专项活动为契机,深入摸排违法犯罪线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侵财类案件。持续加强辖区内治安巡逻管控,扎实开展创安创满工作。深入群众开展入户走访和案件回访,努力提升辖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8月15日,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山地自行车被盗,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经询问报警人王某在中午吃饭时,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停放在孟子湖商业水街,吃完饭后发现自行车丢失、找不到了。
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王某停放的山地自行车正好处于附近商户的监控范围。随机民警调取该监控,8月15日11点47分时,王某的山地自行车放置在阴凉处,不远处马路上,一位头戴草帽,身穿红色上衣的中年女性骑着电动三轮车,她左右观察后,径直走向山地自行车,并透过窗户向屋内张望观察,在确定每一间房间内都没有人之后,她架起山地自行车一路小跑奔向自己的三轮车,把山地自行车扛进车斗内,迅速驶离现场。
因嫌疑人头戴草帽,无法确定她的样貌特征,随后我们所民警根据该中年女性的驶离方向,调取沿途监控,对嫌疑人逃窜轨迹进行追踪,最后发现嫌疑人轨迹消失在马踏飞燕附近。随后办案民警将现场监控截图,在附近小区进行走访,最后锁定嫌疑人为某小区杨某某。
8月16日,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归案,在铁证面前,杨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在她居住的小区一草从内将被盗的山地自行车起获并及时发还受害人,挽回了受害人损失。此案从发案到破案不到24小时,王某对民警快速破案表示十分感谢。
男子停车忘锁门,被人两次偷走财物
邹城市公安局始终坚持做好打击主业,持续加大对盗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快侦快破侵财小案,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前段时间,峄山镇一村民在停车后忘记锁车门,车内现金和篷布被偷,办案民警快速破案,及时为群众追赃挽损。
8月31号晚上王某将车停在一个广场路边上,第二天早上,发现篷布没有了,王某第一时间到峄山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出警赶赴被盗现场。
经现场勘查,民警发现,王某车辆停靠位置正好处于监控视频范围,随后调取相关监控。通过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我们发现,8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将车停靠在此地,当日11点31分,一位身穿绿色上衣、年龄较大的村民从附近路过并对车门进行拉拽,发现车门未关闭,随后其上车进入驾驶室并在上面拿走两瓶矿泉水。
只拿走两瓶矿泉水,难道小偷不是他?随后民警继续查看监控视频,13个小时后的凌晨40分,一个身影进入了监控范围内,他先是走到车后面等了几秒,然后径直走到车门前,拉开车门就钻进驾驶室内,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一件物品被他从车内扔出,十几秒后,他下车关闭车门,提着绿色的物品晃晃悠悠离开了现场。其从车内出来,手中拿着绿色物品,正是报警人王某说的丢失的篷布。
由于凌晨光照度不够,通过视频无法判断出偷篷布人的样貌,然而细心的民警却发现了线索。通过视频比对,白天偷走矿泉水的人和凌晨偷走篷布的人,身形较为相似,民警初步判定是同一人所为,随后,民警立即调取村内其它道路监控,分析研判嫌疑人的行动轨迹,经过调取、查看大量监控,找到了嫌疑人的大体住址。
随后,峄山派出所民警再次来到事发地,通过走访调查,怀疑盗窃行为是于某所为,随后民警立即赶到于某家中。在其家中发现了王某丢失的篷布和两瓶矿泉水,在证据面前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过审讯,于某还交待了,其在王先生车内还偷走400多元现金。(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