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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公安局:禁止环境噪音污染 保持城市宁静祥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3年9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北公安治安一大队、台东派出所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开展“禁止环境噪音污染保持城市宁静祥和”主题宣传活动,努力为辖区居民创造安静文明、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活动中,民警通过现场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等形式向群众普及了噪音污染的危害、防治,讲解了相关的规定。民警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休闲娱乐的同时也要考虑噪音扰民行为带来的危害。同时民警对沿街门店、夜市烧烤摊、菜市场、广场等易滋生噪音的重点区域进行了走访,向相关负责人征求了意见建议并签订了《不扰民承诺书》。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走访商铺50余家,群众咨询30余次。
 
  此次宣传活动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商铺业主纷纷表示,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将自觉履行责任,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宜居的生活环境。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相关法律依据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三十二条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青岛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