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虽小系民生倾力破案护民安
5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书院派出所将盗窃违法人员孔某某(男,汉族,60岁,曲阜市王庄镇人)抓获。
经查,2022年11月份、2023年2月份,孔某某多次在书院街道盗窃家禽,给群众财产造成损失。到案后,孔某某对多次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出借银行卡摊上牢狱灾
5月7日,曲阜市公安局陵城派出所联合反诈中心远赴江苏邳州市,抓获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2岁,江苏省新沂市人)。
经查,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带回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蝇头小利不要贪贪小便宜吃大亏
5月8日,曲阜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刑事拘留一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2022年8月份,丛某某(男,21岁,曲阜市吴村镇人)明知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仍在陈某的介绍下前往临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帮助他人进行取现12000元,从中获利398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