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山东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两级市公安局部署要求,把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组织优势警力,采取雷霆手段,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出重拳、下狠手,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严密社会面防控,对各类盗抢骗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真正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男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被拘留
8月18日凌晨5时许,荆河派出所接辖区群众张某某报警称,一浑身酒气的男子从阳台窗口翻入其家中,被发现后已逃跑。接警后,值班民警、辅警迅速到达现场,通过查看小区内监控录像,现场走访调查,很快锁定嫌疑人龙某,并将其抓获。经查,当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及其家人在卧室内休息,因天气炎热没有关闭阳台窗户,违法行为人龙某通过翻越阳台窗口进入张某某家中,因为被张某某发现,后落荒而逃。经询问,龙某对其非法侵入张某某住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酒后冲动,违法行为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目前,龙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普法: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工作之便偷电线被抓后悔莫及
6月30日,滕州市平行路汽车西站附近某公司二楼电线被盗,价值1000余元。接到报警后荆河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侦查,在市局相关单位的配合下,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现场走访调查,成功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嫌疑人李某某对其盗窃电线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今年6月份以来,自己在该公司内干装修工作,看着公司二楼电线很多,也没有人看管,因手头紧张,李某某便起了盗窃二楼电线的念头,经过一段时间踩点后便择机实施盗窃作案,先后2次将盗窃的电线运往废品站变卖,违法所得1000余元被挥霍一空。被抓获后,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李某某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警方普法: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借银行卡帮人“刷流水”涉嫌“帮信罪”被抓
2022年6月份,在一次和朋友林某某聚会中,惠某某听其朋友介绍,只要把银行卡借给他人挂在公司走流水,可以直接白给2000余元报酬。考虑到与朋友的交情及报酬,惠某某将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及绑定的网银盾、手机卡一同交给了他人使用。期间,惠某某也感到很疑惑,询问朋友林某某为何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林某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无法使用,林某某并向惠某某保证很快会将银行卡归还给他。经公安机关查证,2022年6月20日,惠某某银行卡账户被用于转移滕州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29万元,期间异常流入资金共计150万余元。直到被办案民警抓获,惠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将事实全部如实交代。目前,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滕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警方提示: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于“帮信罪”存在认识误区,自认为他们只是出借、出售银行卡,又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至于承担严重后果。但事实却是,目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在内的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犯罪均是借助银行卡进行资金的转移和套现。行为人出借出售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其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涉案资金大,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和损失挽回带来极大的困难。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同时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对“高额回报”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否则铸成大错悔之晚矣。(山东滕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