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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县公安局对未按要求落实“场所码”的场所进行处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为维护辖区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期,山东潍坊昌乐县公安局对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的场所进行严厉处罚。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9月8日,城关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祥某水饺店、老某全牛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城关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领某鸭熟食店、秦某羽食品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张某、秦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8日,城西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生内某猪肉店、无某饭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刘某、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城西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珍某小厨、尚某足疗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刘某、支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朱刘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昌某粮油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许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城南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志某餐饮店、康某眼镜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李某、臧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五图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万某家电维修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营丘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e某优选、中某快递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刘某、孟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8日,阿陀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中某饺子楼、新某美发厅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张某、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9日,鄌郚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香某城熟食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负责人于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山东潍坊昌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