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四、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违规出入疫控部门划定的特定区域,在特定区域聚集的。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拒不配合扫码登记,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产品的。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在核酸采样场所不服从疫情防控人员劝导,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九、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隔离转运车辆通行;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十、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发现的上述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