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危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致广大居民群众的倡议书
枪爆违法犯罪有关法律条文摘录
1、《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举报奖励标准摘录
一、根据群众举报收缴枪爆危险物品或破获枪爆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0元。
1、收缴军用枪1支、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气体发射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及以上;
2、收缴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
3、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4、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
二、根据群众举报,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的,视情奖励1000元。
活动现场
6月17日上午,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黄筱倩、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四级主任董昌盛带队到新体育馆督导任城区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集中宣传活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刘利华,任城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董岚陪同活动。
黄筱倩、董昌盛同志听取了任城区公安分局关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宣传工作的情况汇报,查看了宣传图版摆放、标语横幅悬挂和宣传材料发放情况,带头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讲解私藏非法枪爆物品危害。
同时,提出工作要求:一要针对性强。把宣传重点放在发动群众、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上,重点宣传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涉枪涉爆涉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违法性。二要形式多样。在常规宣传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商场、门市、场所等地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文字进行宣传,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版、组织系列节目;要用足用好公安机关宣传渠道,在公安门户网站、微博、微信、APP客户端持续发布宣传信息。三要覆盖面广。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攻坚行动始终,将宣传触角深入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庄、集市,确保宣传覆盖面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展出图版24块,悬挂宣传横幅12条,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本次集中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