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申领、扫描“场所码”
事关防疫大局
可是有些场所
置防疫要求于不顾
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
近期,日照市公安机关依法
对17家场所进行处罚
4月21日至5月8日,东港公安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海滨六路某KTV,黄海二路某养生足浴馆,三庄镇某五交化商场、某熟食店、某批发超市、某种子推广中心、某电器行,涛雒镇某快递点,后村镇某饭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店门口张贴的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形同虚设,人员不用扫场所码可随意进入,存在潜在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辛某某、潘某、李某、惠某、安某、刘某、王某、宋某、孙某予以行政处罚。
5月7日,莒县公安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彩票店未张贴场所码,存在潜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葛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5月6日至8日,五莲县公安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2家宾馆、2家服装店未督促进入人员扫描场所码,1家花店、1家水果店和1家淋浴澡堂门口未张贴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秦某、王某、张某某、于某某、赵某某、仪某、郝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日照公安提醒
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做到“一门一码”“逢进必扫”。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人员扫码进入。
对未按规定张贴使用“场所二维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听劝、拒不扫描“场所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