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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公安维护抗“疫”秩序 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罔顾疫情防控要求,恣意妄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近日,滨州警方依法严肃处理了多起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无棣县公安局:一男子酒后扰乱核酸检测点秩序被拘留
 
  邹平市公安局:一男子擅自闯入封控区被处罚
 
  日前,邹平市韩店镇某村民赵某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封控区,且拒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影响恶劣,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经济开发区分局:连续查处4起涉疫违法行为
 
  案例一:往返疫情重点县
 
  2022年3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村民盖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自本土疫情重点县往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盖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破坏路障
 
  2022年3月23日下午,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惠民县魏集镇辖区村民于某某为满足自己通行,无视疫情防控规定,在滨城区里则街道与惠民县魏集镇交界处,破坏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因疫情防控设置的路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破坏方舱医院房间门窗
 
  2022年3月23日,在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区方舱医院工地,王某某、左某某因纠纷问题,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破坏方舱医院房间门窗的方式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擅自闯卡
 
  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明,在滨州市滨城区南外环与海十八路通行管控检查点,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处置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滨返滨人员不主动报备,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对于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返滨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