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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公安依法查处6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一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在全社会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时,却有极个别人员无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合执行防疫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给防疫工作人为增加安全隐患。山东省青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快速有序开展。
 
  案例一
 
  3月10日,青州市居民马某明在医院探视病人过程中,拒不出示同行家人核酸检测报告,并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致使医护人员受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给予马某明行政拘留五天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5日,弥河镇贾庙村某饭店老板马某春在明知餐馆、公共食堂暂停堂食的规定情况下,仍不执行落实,容留顾客在饭店内进行堂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马某春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青州市公安局弥河派出所给予马某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5日,王坟镇黄连村居民赵某恒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疫情期间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拒不遵守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仍于当天私自驾车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赵某恒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青州市公安局王坟派出所依法给予赵某恒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16日,青州市开发区某蛋糕店在政府下达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后,工作人员李某武仍不落实戴口罩、扫码登记、测温等措施,并且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青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给予李某武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3月18日,开发区富盈家园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李某宝,在明知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情况下,仍然不落实戴口罩、扫码登记、测温等防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宝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青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给予李某宝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3月19日,开发区七里嘉园某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潘某,在明知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私自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青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给予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公安、医疗、社区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上报行程,服从疫情管理,共同守护我们的疫情防线,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山东省青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