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近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对辖区内可能存在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及储存的商店、库房和摊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并采取多维度、全覆盖的方式,持续性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宣传,力争做到人人知晓,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薛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颜超带队深入北批市场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检查工作。薛城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王洪刚带队深入常庄镇辖区检查指导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
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看各门店的经营和存货区域、是否存在储存烟花爆竹及销售行为,对经营业主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政策宣传,督促经营业主要自觉遵守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各辖区派出所加大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普及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规定,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枣庄薛城公安郑重提醒: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薛城区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