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侯宪锋)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以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推行“2+4+N”群众诉求会商研判处置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对重点疑难诉求进行会诊把脉,深层次查找问题,在清理顽瘴痼疾、提高执法服务能力等方面抓源治本,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4+N”群众诉求会商研判处置机制中,“2”是指法制支队、督察支队双牵头单位,“4”是指派驻纪检组、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办公室、信访处、机关纪委,“N”是指群众诉求受理单位、群众诉求承办单位及相关警种部门。群众诉求经核查后,符合会商研判处置机制适用范围的,由上述单位共同参与,对核查结果集体研究会商,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落实到位。
在这一机制中,法制支队、督察支队负责对群众诉求核查结果审核、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派驻纪检组、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办公室、信访处、机关纪委及审计处、网警支队、局属其他有关单位对群众诉求核查结果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指挥中心、信访处、督察支队等为群众诉求受理单位,负责对群众诉求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及落实会商研判处置意见。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局属各单位为群众诉求承办单位,按照群众诉求受理单位对核查工作的要求,对群众诉求进行调查核实,写出核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置、处理建议。对受理的群众诉求,受理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流程确定承办单位,并推送至承办单位核查办理;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负责对核查报告审查把关,经审查发现存在核查报告事实表述不清、核查事项不全、核查报告内容不完整、质量不高等问题的,退回承办单位限时修改完善。(人民公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