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非法用火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规定,山东烟台海阳市公安局对野外非法用火行为通告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林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炼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电气焊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野外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未经批准的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林区;
6、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非法方式狩猎。
违反以上规定的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个人3000元、单位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非法用火和森林火灾的应当立即报警。
电话:11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阳市公安局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