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旨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明确,受案立案工作应当遵循规范、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有关警种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各执法办案警种部门是受案立案工作的执行主体,应当做好各项受案立案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指导下级相应警种部门的受案立案工作。要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将110接报警电话录音、现场执法视音频、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录像等资料、数据导入或关联执法办案闭环管理系统,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流程可溯式管理。
规范要求,公安机关首个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执法办案警种部门和民警,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接受,并负责处置或移交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非执法办案警种部门和民警接报后,应当将有关人员引导至相关执法办案警种部门或通知相关执法办案警种部门到场处置。通过110报警的,受指令处警单位为首接责任单位。进行接报案登记和记录报案材料应当遵循“最多跑一次”原则。该规范强调,要建立省、市、县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四级联动的受案立案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坚持日清、周报、月结。对巡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通报,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要优化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等查询服务,不断丰富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相关案件办理流程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以公开促规范。(山东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