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履职
是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却有部分人员
法律意识仍较为淡薄
拒不配合执法
甚至同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和冲突
近期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被告人得到依法严惩
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
询问取证不配合,二人暴力袭警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下午,敦化森林公安局森侦大队民警李某某、梁某某、王某等6人在敦化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办理赵某甲非法狩猎案时,依法对赵某甲进行询问取证。
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在明知办案民警系人民警察身份且属于正常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前提下,欲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带回家中,办案民警明确告知赵某乙询问未结束。
遂在二龙山派出所门前,赵某乙口头辱骂、言语威胁办案民警,民警多次劝阻、警告无效后,赵某乙上前撕扯民警李某某警服,用头部撞击李某某面部,用手扯拽李某某头发,随后用手将梁某某的颈部抓伤,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为阻止办案民警控制赵某乙,用手撕扯、拉拽民警警服、胳膊,并用双手夹击民警王某头部、颈部。
经延边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李某某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考虑被告人赵某乙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乙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甲,患有糖尿病多年,现患肺病,近期需要手术治疗,适用缓刑有利于其身体健康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莫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一旦阻碍执法,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