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秀振)今年8月22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的“财神节”,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青岛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加大“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青岛市公安局制定了《加强“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和执法部门主力军作用,通过全面宣传发动,着力引导市民自觉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过严格社会面清查、严密源头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财神节”期间,青岛市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源头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作、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公安分局将组织警力开展街面巡查,对沿街商铺和居民进行宣传;对准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将及时劝阻,并收缴烟花爆竹,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及时固定证据,收缴烟花爆竹,依法传唤行为人并依上限处罚;对违规燃放离开现场的,将追查违规燃放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罚;对群众拨打110举报的,将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处置;对违规燃放造成损害公私财物和人身伤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予以处罚;对执法过程中,拒绝、阻碍民警执法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交警支队将立足青岛市主要交通要道开展流动稽查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匝道口、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巡查堵控,及时拦截检查各类可疑车辆。地铁公安分局将加强“财神节”烟花爆竹限放宣传,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地铁。
据悉,截至今年年底前,青岛市现行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仍为“限放”,即:青岛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针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从“限放”改为“禁放”,明确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也可划定本辖区禁放区域。据了解,《规定》将按照法定程序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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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青岛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广大市民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及时向警方举报。举报电话:110(山东青岛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