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严厉打击非法“带路”“带车”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带路”“带车”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八项违法犯罪行为。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垄断经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据办理黑恶犯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二)以经营停车场等名义,从事“带路”“带车”和疏通“关系”服务,为违法车辆逃避执法检查或降格处罚提供便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设卡拦截或强行拦截等方式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通行费”“带路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手段对交通运输企业以强拿硬要、强迫交易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强迫交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带路”“带车”组织或团伙,向过往车辆强行收取“包月费”“通关费”的,依据办理黑恶犯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六)通过蹲守、尾随、盯梢等方式,获取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动态信息,为运输车辆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纠集、组织运输车辆超速超载、横冲直撞、争道抢行、闯红灯、闯禁行,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由交管、刑侦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办理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八)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哄闹、驾驶车辆拖撞执法人员,强行冲闯检查站(点、卡)、警戒带(区)、召集车辆堵塞道路或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等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依据妨害公务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山东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