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经纬”版块“立法征询”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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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五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强市、人才兴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技术创新、主体育新、产业焕新、动能更新,建设新时代科技强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统筹制定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发挥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创新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强有组织的科研,开展需求导向型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大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投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高端工程装备、绿色果蔬加工、精细化工、健康肉制品、生物制造、轻量化铝基新材料、高端板材和绿色智能家居、智能农机、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现代医药、精品粮油及深加工等产业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健全完善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推广“揭榜挂帅”、合作开发、定向委托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优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覆盖成果展示、价值评估、技术交易、合作对接、金融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信息精准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进入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展示、评价、交易、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载体,创办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技术经理人队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生态环境、商贸物流、现代农业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件套电子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型企业分层分级梯度培育力度,完善科技型企业成长全周期服务,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链创新链“双链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投资创办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增强源头孵化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效合作,建设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培育等创新实践。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投放。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市场化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队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的合作,联合引育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产业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培育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科技企业家。
鼓励高等学校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优化产业学科结构,设立现代产业学院,与企业共建实习(实验)实训基地,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职工创新大赛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构建科技人才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五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统筹资源配置,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育、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区域设立离岸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或者研发机构等科创飞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通过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组织或者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统筹配置和共享教育、科技、人才、信息、资本等创新资源,建设沂蒙科创城。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应当立足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统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升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活力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现有产业园区,加大科技创新要素投入,完善科技创新功能,提高创新服务能力,打造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保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科技融资模式,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
发挥政府投资科创类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联动开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属、特色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应用推广各环节提供全流程、多元化融资支持。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引进培养科技服务人才,推动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科技创新促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科技创新意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探索性强、研究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科研记录等证明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8月25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科技局副局长 姜良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大科创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育、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大幅提升,成功获批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随着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资源集聚、主体培育、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条例的制定,将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长效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
(一)深入学习研究。2026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项目交办会后,市科技局及时组建立法工作专班,集中学习国家和部分省市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多次组织县区科技局、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代表及有关专家进行座谈交流,找准立法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市科技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县区、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科技创新方面存在问题。面向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区、企业代表等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5月中旬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认真论证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科技局,通过立法调研、论证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设计。8月3日,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等;第二章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7-12条),规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产业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等;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13-17条),规定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分层分级梯度培育、产学研融通创新、国企创新能力建设、民企创新环境优化等;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第18-20条),规定了人才引进流动、引育合作、评价激励等;第五章科技创新载体(第21-26条),规定了科创平台布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合作交流、科创空间布局优化、科创资源开放共享等;第六章服务保障(第27-34条),规定了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开展科普宣传、容错免责机制等;第七章附则(第35条),明确具体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提高科技供给能力,推动科产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产融合的重要途径,抓科技创新必须深耕我市工业标志性产业链。条例草案第7-9条明确开展需求导向型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并对围绕十三条标志性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广“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优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是激活企业内生动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条例草案设“企业科技创新”专章,明确规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加大科技型企业分层分级梯度培育力度”,重点培育“双链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
三是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构筑人才竞争优势。条例草案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打破机制壁垒,第18-20条对优化产业学科结构,设立现代产业学院,与企业共建实习(实验)实训基地作出制度性安排,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人才“双向流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是优化科创空间布局,打造科技创新地标。成功的科创地标能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塑造城市新名片。条例草案第25条规定“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统筹配置和共享教育、科技、人才、信息、资本等创新资源,建设沂蒙科创城”,并对打造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活力区,支持县区培育科技产业园区等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上说明和《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请予审议。(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