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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浏览: 来源:商报
  (原标题:《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通过)
 
  17地市立法获得保障
 
  2月1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大会主席团发布第十八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委对《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规划和2016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7年2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说明》。2月9日,各代表团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2月10日晚,大会召开第三次主席团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确定提请2月11日全体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2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其修改完善后形成《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表决稿)》。2月11日下午,大会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为保障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总结省人大常委会对济南等三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完善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审查批准相关程序,增加了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撤回的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此外,还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省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备案审查等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作了衔接性规定。
 
  据了解,2016年,是我省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第一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陡然间大幅增加,截至目前,经审查已提请常委会批准48件。今后要不断强化指导,推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有序开展。要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要进一步严格审查,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审查”的工作方法,扎实做好报批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报批法规顺利通过。在以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跟班培训的良好基础上,注重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各市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商报济南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