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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二次酒驾,“醉”上加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崔鹏宇)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判处刑罚,现又醉酒驾驶,应从严处罚,故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首次酒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一般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如再次酒驾,则会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驾车不是儿戏,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不要一而再碰触法律底线。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酒驾毁了你的“往后余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