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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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执行人员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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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502执恢1120号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聊城风行贸易有限公司等人 |
开发区税务局 |
2925748.88元 |
缴纳税金 |
史春贵 |
8939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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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502执恢1120号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聊城风行贸易等人 |
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 |
12995元 |
支付拍辅费 |
史春贵 |
8939530 |
公示期为3日,自发出本公示次日起算。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对本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案款发放。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