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案例库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16家“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单位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共同建设的权威平台,于2024年5月启动建设,2025年1月22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该平台主要收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覆盖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屋买卖、土地经营、金融消费、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常见易发纠纷类型,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近年来,枣庄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做优“枣和枣好”多元解纷品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2025年度,枣庄法院报送的3篇案例入选多元解纷案例库。
李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
——四步调解法化解婚约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12-132
关键词:民事 婚约财产纠纷 返还彩礼 “听”“辩”“劝”“让”四步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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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李某产生部分支出。李某在订婚宴举行前给付赵某现金5万元,其中,购买“五金”花费3.7万元,剩余1.3万元在赵某处。订婚宴当日,李某给付定亲礼金11.2万元,订婚宴花费0.5万元,因定亲支付赵某父亲0.25万元,赵某因病住院花费0.25万元。后赵某提出分手,双方对于返还彩礼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定亲礼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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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运用四步调解法进行调解。
一是“听”。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及意见,总结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为:1.对彩礼的范围,双方各执一词。2.赵某有过孕育流产史,双方对是否对方有过错以及返还的比例存在争议。同时,经沟通了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较深,赵某情绪较为偏激。
二是“辩”,调解员聚焦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与指导法官沟通后,制定了调解方案。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使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化解结果有合理预判。
三是“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龄偏小,思想不成熟,情绪偏激。打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是化解矛盾的关键。调解员多次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双方对立情绪,平衡双方利益,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劝解双方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四是“让”,通过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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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自愿返还李某彩礼及购买“五金”费用1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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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2条、第3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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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双方对于彩礼的范围以及返还的比例各执一词,且一方当事人情绪偏激,如果处理不慎,将引发一系列的衍生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借鉴“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创新运用“听”“辩”“劝”“让”四步调解法,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又从“情”入手,逐步打开双方当事人心结,解“法结”、消“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推荐部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峄城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
某出版公司与50家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调解案
—— 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售卖盗版图书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58-947
关键词: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销售盗版图书 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示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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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某畅销儿童系列漫画,深受小读者喜爱。2021年以来,某出版公司发现诸多书店售卖的该系列漫画为盗版图书。经公证取证后,某出版公司陆续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22件,还有尚未提交起诉材料的潜在诉讼28件,要求涉案书店及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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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关联纠纷数量较多,且具有相关主体单一案情相似等因素,为高效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确定了“依法保护、合理平衡”的调解原则,制定了“分步递进”调解方案,分层次推进以下工作:
首先,梳理案情,通俗普法。经调解员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涉案书店经营者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不足,认识上存在误区,是侵权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结合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一是涉案书店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如构成侵权,书店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为解开“心结”,调解员结合以往调解经验及法院同类型案件判决情况,通过集中普法,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明销售盗版图书的危害和侵权后果,降低涉案书店的抵触情绪,为下一步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抓住症结,审调互促。以“示范裁判”找准化解纠纷的平衡点,选取一案先行开庭审理,并邀请类案当事人旁听庭前会议。通过查明事实,引导涉案书店经营者对构成侵权的事实有直观的认识,并就侵权情节和法律后果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就停止侵权达成一致,某出版公司在考虑书店的实际情况和难处后,表示愿意退让一步,双方达成适度赔偿的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调解员则“趁热打铁”组织类案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情、理、法”相结合,促成多数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
再次,府院联动,刚柔并济。针对心存侥幸的侵权人,一方面升级调解方案,联合属地文旅、市场监管部门上门“一对一”调解,并监督侵权人现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库存;另一方面继续柔性调解,以典型案例剖析侵权人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声誉损害及对经营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促使该少部分侵权人在考虑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后,摒弃侥幸心理,与某出版公司达成支付赔偿款的和解协议,该批关联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最后,源头预防,协同共治。向市场监管、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推动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向文旅部门提出“关于打击销售盗版图书”的建议,推动建立盗版图书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读者的身心健康,又从源头上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之后,该辖区盗版图书知识产权纠纷量同比下降超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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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件通过示范庭审达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开支2000元的和解协议外,其他21件纠纷及潜在28件纠纷均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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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5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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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销售盗版图书引发的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争议标的额不大,争议事实较为清晰,且侵权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宜通过“合并处理”,在前端“一揽子”调解解决。本案中,法院依托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示范裁判”和“分步递进”调解思路,促推一揽子解决了同一权利人起诉不同侵权人的批量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与行业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一方面发挥行业调解员专业优势,当好当事人的“知心人”,通过前期集中普法,阐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法律后果,让当事人放下芥蒂,积极参与协商;另一方面法院通过“示范裁判”,邀请类案当事人旁听,巧妙地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精准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考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并为其他纠纷当事人后续调解提供合理预期,促推纠纷批量化解。同时,发挥行政监管优势,针对个别仍有顾虑的当事人,联合开展上门调解,形成“行业调解-示范裁判-行政调解”联动闭环,最终促成所有纠纷高效化解。此外,针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场监管、文旅等职能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取得“调解一批、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推荐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市中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滕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某石油公司与8家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一次性调解批量侵害商标权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59-1036
关键词: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销售侵权产品 赔偿数额认定 “行业调解+属地行政部门”联动化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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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公司经授权获得其全资母公司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该系列商标的品牌价值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3年9月,某石油公司发现有8家加油站未经授权在其店铺内销售含有该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并一次性诉至法院8起案件,要求各加油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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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8起纠纷委托当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知识产权庭法官跟进指导。
一是了解真实诉求,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先与某石油公司沟通涉及本院管辖范围的系列纠纷总数是否已确定及相应的调解方案,确定仅有8起纠纷且某石油公司明确其核心诉求为肃清市场、调解数额可以在8000-10000元之间后,调解员分别与8家加油站的经营者沟通,仅有2家表示愿意协商,但希望降低赔偿金额,另外6家不认为自己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某石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纠纷争议焦点为加油站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某石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二是多方协同联动,合力实质解纷。调解员在与8家加油站经营者沟通过程中发现,8家加油站的实际经营地址属同一辖区,适宜采取“行业+属地”解纷方法,由调解组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法院分工协作、联调联解,合力化解。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告知指导法官后,指导法官迅速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查明8家加油站确属涉嫌侵害商标权,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为更加高效、便捷、实质性解决纠纷,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指导法官、调解员与某石油公司、8家加油站经营者,一并至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工作室,线下协商具体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针对经营者提出的侵权事实认定、法律后果等疑问详细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市场监管部门指出了销售侵权产品的严重后果,调解员详细释明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的优势。经过耐心沟通,8家加油站的经营者均承认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三是兼顾双方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调解员本着既要保护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又要保持经营者经营信心的理念,指导协调双方明确具体赔偿方案。经共同努力,最终8起纠纷达成和解,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该系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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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达成调解协议,8家加油站分别赔偿某石油公司5000元,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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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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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权地为同一地区的批量侵害商标权纠纷多发频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既能减轻当事人维权成本,也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针对侵权人对侵权事实认识不清的情况,通过“行业调解组织+属地行政部门”机制,邀请该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纠纷调处,联合推动纠纷前端化解。调解过程中,行业调解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及法院指导法官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对8起纠纷开展一次性化解工作,增加调解过程的透明性,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侵权人认识自己行为的不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推荐部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市中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中院民三庭、立案庭、峄城法院、市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