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今年,汶上县人民法院多篇案例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鲁法案例发布。
鲁法案例【2025】634

案情简介
某建筑劳务公司为其承包的某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合同同时对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作出了约定。工程期间,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班组人员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突然倒地,后被诊断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虽经医院全力救治,最终仍因病情过重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财产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以该员工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后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60万元。
鲁法案例【2025】593

为了看家护院、守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安装摄像头,但是安装的摄像头如果能拍摄到他人的行踪轨迹,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呢?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系同一小区的上下楼邻居,李某住在二楼,王某住在一楼。王某在其居住的一楼卫生间窗外不锈钢护栏上安装了一个可以360°旋转的摄像头。李某认为自从王某安装了摄像头以后每天回家经过楼洞时都感觉自己被一双眼睛盯着,自己和家人的日常活动、进出时间、来访人员等信息都会在摄像头的采集范围内,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且因此事导致其失眠、精神压抑。李某与王某沟通要求拆除摄像头,王某拒绝,并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看护车辆,防止车辆刮碰、盗窃等情况,且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不会侵犯李某隐私。于是李某以其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摄像头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鲁法案例【2025】38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公司职工高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次要责任,肇事司机董某(含逃逸情节)负主要责任。据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为因工死亡。后某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作出《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该文书载明:“排除董某的逃逸责任,其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董某在交通事故中为被害人高某死亡所创造的风险没有逾越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风险范围,即主要责任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出具原事故认定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随后明确表示:“未改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董某与高某的责任划分。”原告(高某所在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以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为依据,主张高某不构成工亡(认为其可能负主要责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鲁法案例【2025】265

案情简介
2022年高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原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经调解,双方于2023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2024年年初,原告某公司为高某补缴了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年10月,高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被评定为七级。随后,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公司书面答复“不予支付上述费用”。原告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鲁法案例【2025】613

案情简介
宋某雇佣冯某驾驶宋某所有的货车进行运输工作。因宋某未向冯某支付劳务费,2021年11月初,冯某将该货车开走,宋某报警。后宋某多次与冯某沟通要求还车,冯某要求宋某支付工资才归还车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24年12月,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其所有的货车并赔偿其相应车辆营运损失。
鲁法案例【2025】576

案情简介
大汶河禁渔期内,被告人赵某、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大汶河军屯乡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笼工具,并采用破坏性极强的电鱼方式捕捞鲤鱼、葛鱼等水产品。捕捞所得水产品被二人多次销售给吴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其中赵某合计获利九千余元(实得五千余元),曹某合计获利四千余元。其行为不仅破坏了流域水生物种群结构,更对大汶河流域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危害。
鲁法案例【2025】209

在日常生活中,宠物逐渐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因宠物买卖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次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宠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宠物店里购买了一只金渐层宠物猫,本以为宠物猫在原告家中会健康成长的生活,可没想到,带回家不到五天的宠物猫就出现了打喷嚏、流眼泪的症状。焦急的原告先是在微信上与被告沟通,被告向原告推荐了治疗药物,吃过药物的宠物猫症状仍不见好转,甚至出现了打喷嚏带血的症状,原告见宠物猫症状加重赶忙带宠物猫前往当地的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担心宠物猫之后仍会出现健康问题,最终选择将宠物猫返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当初支付的购猫价款、承担宠物猫治疗的医药费,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鲁法案例【2025】280

案情简介
邵某长期在某公司工作,2024年1月初,因公司战略调整,邵某被临时抽调至该公司新组建的项目小组工作,该工作实行7×24小时轮班制,并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电脑随时处理公司事务。1月29日清晨,邵某在家中通过手机刚处理完第一批工作后突发心梗,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邵某家属遂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邵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某家属不服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