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五莲县司法局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法院+公证”类案多元解纷44起侵犯著作权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兴隆法庭
    “法院+公证”类案多元解纷44起侵犯著作权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广坤)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做深做实新时期“枫桥经验”,利用“法院+公正机构”解纷模式,在成功调解一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示范案例基础上,多元解纷44起类似侵权案例。
 
    据介绍,济南某影像公司系提供摄影服务、版权贸易的影视传媒企业,拥有众多摄影作品著作权。他们发现某咨询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认为某咨询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咨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外,该影像公司还陆续将类似侵权纠纷共计44起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批量维权,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利用“法院+公证机构”调解模式,委托至公证机构等单位共同搭建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员经与某影像公司沟通得知,该批纠纷侵权使用行为基本相同,且权利人有较强的调解意愿。调解员及时联系某咨询公司。某咨询公司承认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但认为其无主观故意,且涉案公众号文章浏览量较少,未对某影像公司造成损失,仅同意停止侵权即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不同意赔偿损失。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向某咨询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侵权后果及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经反复劝导,某咨询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某影像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希望可以降低。
 
    调解员就此情况与某影像公司进行沟通,通过向影像公司讲解类似案件法院生效判决,引导其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提出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即将支付和解款项时,某咨询公司表达了顾虑,担忧和解款支付后,因无凭据,某影像公司可能会就同一事实将其再次诉至法院,使其面临再次被诉的风险。调解员获知某咨询公司顾虑后,告知其可选择出具公证书方式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和解款项也可先提存至公证处账户,再通过公证处账户支付给某影像公司。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方案,并在线签署了和解协议。
 
    类案示范调解成功后,另44起图片侵权纠纷中,11件经公证机构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其余33件经公证机构人员沟通及释法说理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提高了办案质量,更节省了人力、物力、时间,达到了双赢甚至多赢的社会效果。
 
    供稿: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