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货款我不是不付,但原告要利息和违约金,那我不同意!”
“法官,明天开庭前还能跟原告再商量商量吗?”
“法官,咱们调解时说这个月底付的那5000块钱,我已经提前付上了……”
从调解陷入僵局,到被告主动提出调解,再到最终及时履行义务,这起案件的“转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以保促调”的办案方法。
原告是莒县某纸箱厂,专注于纸箱的加工与销售;被告徐某自2019年起,一直在原告处加工印刷纸箱。2022年9月9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000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结清。然而,直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仍有30000元货款未支付。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前期调解的大致情况后,受理案件的当天就向原告发送了保全告知书,详细说明了申请内容、所需材料以及财产保全的风险。原告随即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当天就出具了保全裁定书,并交由院查控团队执行,成功足额冻结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告在开庭前一天致电承办法官,表达了调解的意愿。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被告也同意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坚持要求原告先解封其银行账户。然而,原告担心被告转移财产或未按期足额付款,导致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时无法获得足额款项,从而损害自身利益。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沟通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7200元,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如果被告按时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原告将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若逾期,则不解冻。月底前,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后,承办法官收到了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书,并于当日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承办法官通过设置备忘录的方式,在约定的付款时间临近时提醒被告及时履行义务。最终,被告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