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借用他人的驾照换上自己的照片,真的能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吗?近日,平度法院刑庭审结一起变造身份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春,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超期未审验而被注销。不想回驾校“重修”,又担心交警检查,张某耍起了小聪明,他借用其朋友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还私自将该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成本人照片。2023年3月16日10时许,张某持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行驶至平度市某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官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借用其朋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私自将该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成本人照片的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伪造证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与警惕心理,妥善保管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等个人证件,不能随便借给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补办,避免让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山东平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