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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市张汪司法所:拖欠抚养费探望受阻,巧调解维系亲情纽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龙)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探望权的行使,既是履行作为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是为给子女提供一个相对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弥补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情感缺失。近日,滕州市司法局张汪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发的探望权纠纷,调解员从亲情入手,与法律结合,用柔性调解维系亲情纽带,让离异家庭的子女也能拥有完整的爱。
 
  李某(男)与王某(女)曾经是一对95后小夫妻,2023年8月,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6岁的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孩子。起初,王某按期给付抚养费,李某也为王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5月,王某几次带着给儿子买的礼物来到李某家,都被李某及其父母以其数月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之门外。王某坚持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李某则认为,王某不给付抚养费便无权探望,双方为此争执不断。无奈之下,想儿心切的王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原来,王某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离婚后在市区租房居住,生活上并不宽裕。李某工作稳定,收入可观,王某觉得李某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加上因离婚对李某还有些怨气未消,所以从今年2月份起就没再给付抚养费。了解到王某的想法后,司法所干警说道:“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孩子的母亲,虽然离婚后你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应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以李某经济条件好,自己收入不稳定为由不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况且你与李某在离婚时也对此作了约定。”经过一番谈话,王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却也觉得自己委屈,认为李某不应该因抚养费的问题阻碍自己母子相见。
 
  为彻底解决问题,调解员找到李某,给李某讲道理、释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李某有义务协助王某探望孩子。”李某辩称,之所以不同意王某探望孩子,是因为王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既然不抚养孩子就没有权利和理由来探望孩子。调解员引导李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着想,耐心劝解李某:“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和纽带。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相互配合,作为离异家庭的父母,更应该给予对方多一些的理解和宽容,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共同实现好探望权,尽可能地把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王某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的做法固然欠妥,但用阻止王某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其“施压”来索要抚养费,出发点虽是维护孩子的权益,可孩子长期见不到妈妈,无法感受妈妈的温暖,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僵持下去,寒得是亲情,伤得是孩子。再者说,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
 
  经过调解员多番疏导和劝解,二人最终放下心中的芥蒂,在抚养费给付和探望权实现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王某为未按约给付抚养费致歉,并表示会尽快补齐所欠抚养费,今后也会按时给付;李某同意积极配合王某探望孩子,双方均愿为孩子放下积怨、改善关系,共同关爱、培养孩子,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至此,这起因拖欠抚养费而引起的探望权纠纷在司法所的巧妙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山东滕州市司法局张汪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