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9月5日,宿某来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工作室帮助解决其家庭纠纷。经与宿某交流得知,宿某,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今年78岁,膝下有二个儿子,宿某早年丧偶一直是自己单独生活,家境一般。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8月份宿某突然得了脑梗塞,右半身子失去了知觉,对于一直自己生活的宿某来说,这一下他的饮食起居只能依靠自己的二个儿子了,孩子孝顺父母,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宿某的大儿子小宿却不这么认为。原来宿某的大儿子在很小的时候就过继给了宿某的兄弟,宿某的大儿子认为父母从小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当然这只是从宿某小儿子那里得知的情况,具体情况还得实地走访。
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走访了该村的村调解员,经了解,情况大致和宿某小儿子说的一样。了解完情况,段主任和该村村调解员商量了一下调解方案,我们的调解方案和村里的意见差不多,都是一开始先用我们的真情和苦口劝说去打动小宿,使小宿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去赡养自己的父亲,如果我们用情理不能够打动小宿,那么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开始找宿某的大儿子小宿谈话,第一次登门,小宿一听说我们是司法所的,为了他父亲的事情而来,直接就把我们拒之门外,没让我们进家门。第二次,虽然让我们进了家门,但是不管我们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小宿始终觉得自己的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就没有赡养的义务。这可怎么办,宿某的事情解决不了,就如同压在我们心里的一块石头。从村民那里得知,小宿和自己的舅舅关系很好,我们决定从他舅舅那里做工作,经谈话了解到小宿的舅舅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得知我们来的原因后表示愿意和我们一起找小宿谈话。第三次登门还没等我们工作人员说话,小宿的舅舅就把小宿狠批了一顿,再加上我们给宿某讲的赡养老人是做子女的义务,如果不赡养父母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段主任给小宿讲解《民法典》,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用法律作依据,用道德去教化,终使得我们三次登门没有白跑,小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和弟弟一起赡养父亲,看到小宿在父亲病床前的承诺,我们也替他感到欣慰。
作为农村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始终秉持一颗耐心,在法律、法规的依据下,结合情、理、乡俗民约,做到法、理结合,真正做到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不偏颇任何一方,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去处理,把矛盾消灭在萌芽当中。(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