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阳谷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2023年聊城市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孔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查看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数值。被告人孔某为缩短查看时间,私自拆卸自动在线数据分析仪过滤器,使用碱液清洗过滤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该公司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分析仪显示二氧化硫分析数值0.4mg/m³,未达到HJ75-2017规定中的响应要求,严重偏离实际数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阳谷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向空气中超标排放有害物质,被告人孔某在工作期间私自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超标排放有害物质后果的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目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阳谷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孔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8353元。
本案是近年来新遇到的大气类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作为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职工,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为贪图一时私利,私自拆卸自动在线数据分析仪过滤器,使用碱液清洗过滤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阳谷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构成犯罪。被告公司被环保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的依法审判,是阳谷法院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体现。阳谷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