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禹城司法局:法援为民“有温度” 公益普法“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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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司法局:工伤索赔“闹心事” 法援相助解难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贾迎迎)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帮农民工吴某争取工伤赔偿款22万余元。
 
  吴某于2021年8月吴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保。2023年2月,吴某在公司车间装车时不慎被钢管碾压脚部。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先后在两家住院治疗60余天。经诊断,吴某左足部挤压伤、多发趾骨骨折。吴某受伤住院期间,某公司为吴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以吴某签订过《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拒绝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也未给吴某申报工伤。吴某在与某公司多次调解无果后,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获得法律上的帮助。
 
  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知晓吴某的基本情况后,了解到他家庭较为困难,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急需赔偿金用于后续康复治疗。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吴某属于申请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随即开通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即审即批,指派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的杨淑翠律师办理吴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进入案件办理状态,及时会见受援人吴某,详细了解案情、吴某的治疗情况及身体恢复情况后,首先帮助吴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该起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承办律师先与某公司取得联系,尝试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承办律师代理吴某向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某公司赔偿申请人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5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吴某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据此,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与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职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二、某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吴某主张的工伤赔偿应由某公司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吴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吴某劳动功能障碍为玖级,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支付给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某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受伤后,在工伤医疗期内,某公司应依法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经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裁决:1、解除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吴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2万余元。
 
  至此,本案吴某依法获得了相应赔偿金,也将这笔费用用于自己的治疗与后续康复上,希望他能早日走出受伤的阴霾,重新成为家庭的顶梁柱。(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