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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市司法局:车祸无情起纷争 依法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丁峰、张风珍)2023年9月8日,于某更换了新车后,便将原来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高某,因两人交好,未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同年9月10日,两人在席间吃饭时提到车辆过户问题,但高某说最近事情多,过两天再去办。
 
  2024年1月20日,高某酒后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躲避逆行车辆,急打方向盘,不慎将路边行人李某撞伤,随即入院检查治疗,高某支付了全部急诊费用,在办理住院手续期间,高某提出双方私了,并承诺除了承担全部损失外,额外支付李某5200元补偿金。李某表示同意。随后,高某以回家拿钱为由,一去不返。李某因伤情不算严重,共住院观察治疗6天,花费1400元。出院后,李某找到高某,要求其支付赔偿费用,但高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李某通过朋友找到肇事车车主于某讨要医疗费,却被告知,车辆已出售给高某,拒绝赔偿。李某无奈,又找高某讨要赔偿,仍被高某拒绝。回家后,李某越想越生气,准备好好教训一下高某。李某父母得知儿子准备教训高某后,怕儿子干违法的事,遂赶紧来到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请求帮助调解。
 
  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调解方案,于2024年2月19日召集当事人高某、李某、于某及所在村委专职调解员到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段主任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与沟通。首先,段主任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某将车转卖给高某,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虽未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但不影响高某依法承担赔偿受害者李某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高某及时带李某入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急诊费用,办理了住院手续,这说明高某也是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是值得肯定的。现在事故已发生了,不如双方都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通过段主任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和疏导,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司法所耐心细致的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200元。并在段主任的见证监督下完成履行,一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一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在调解过程中,段主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当事各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
 
  这是一起因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引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卖车不过户,发生事故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卖车后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依然应当由机动车的受让人即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铃还需系铃人,段主任只要从双方的心理调解这方面入手,坚持彼此的沟通与了解,就一定能消融坚冰,握手言和。本案还告诉我们,交通事故难以预料,车辆所有人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出售时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肇事者逃逸或者赔偿困难时,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受害者在遭遇交通事故时,不要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而选择与对方私了,应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