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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西法院:非法猎捕、出售815只野生蟾蜍,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月7日,山东莱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到院上镇某新村,巡回审理、公开宣判于某好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共计50余名村支书、网格员及村民进行了旁听。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于某好伙同被告人王某已非法猎捕野生蟾蜍、蝌蚪进行养殖。养大后,于某好送到其父母展某英、于某义住处,由二人屠宰后销售给他人食用。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义住处现场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其中活体蟾蜍已在本市自然栖息地放生。经鉴定,查获的活体蟾蜍718只、死体蟾蜍97只,共计815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中华蟾蜍基准价值为100元。于某好等人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额45600元。
 
  案件审理期间,于某好等人支付20000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剩余25600元因经济困难,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
 
  巡回审判
 
  该案案发地为院上镇,辖区内有大沽河、小沽河、五清河等众多河流及水源地,栖息野鸭、白鹭、蟾蜍等野生动物。为了让辖区居民更多地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合议庭决定到当地进行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提高群众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在院上镇该新村村委,50余名村书记、网格员及村民受邀前来,旁听案件庭审。合议庭将审理查明事实予以公布,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好、王某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某好积极主动赔偿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费,反映了其积极悔改的态度。综合考量于某好、王某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好、于某义、展某英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5600元(已支付20000元),并在青岛市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因三人均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为确保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经三人书面申请,判令其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指定地点莱西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不低于103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
 
  宣判后,被告于某好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自愿在青岛市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旁听群众于某表示,“在农村抓个野鸭摸个蛤蟆都不当景儿(不当回事儿),这下知道了,情节严重是要犯罪的!”赵某表示,“希望法院多多到村里来审判,我们以前真不知道这些事。”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旁听该案的宣判增强了法律意识,并会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保护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该案是莱西市首起适用劳务代偿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且侵权人经济困难的的情况下,准许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是一种替代性的修复方案,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莱西法院将宽严相济的理念贯穿该案始终,多次到被告人家中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走访。最终结合被告人于某好、王某已的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进行定罪量刑,并结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好、于某义、展某英的家庭状况,判令其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境资源公益劳动,体现了司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名词解释
 
  何为“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最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黄鼠狼、松鼠、蟾蜍(俗称癞蛤蟆)、斑鸠、秧鸡、雉鸡(俗称野鸡)、野兔、壁虎、麻雀等。
 
  【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野生动物及其他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着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和发展。莱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山东莱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