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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槐荫法院:事故赔偿起争议,温情调解促案结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小案件关乎大民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看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如何融合法、理、情,及时与双方沟通协商,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叶某骑自行车在槐荫区一道路与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叶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二 开展化解

  承办法官研判案情后,发现宋某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如果一判了之,则后期极有可能引发上诉及执行的问题,叶某也不能及时拿到赔偿,为了高效实质化解纠纷,法官决定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安抚叶某的情绪,告知叶某事故受伤系双方均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双方都有过错,叶某虽然骑自行车但过错更大一些,本案应按照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主次责任确定分担责任的比例。同时法官向宋某释法明理,告知此类案件责任比例的一般处理原则,宋某对自己要承担责任无异议,但对赔偿比例及叶某计算的赔偿金额不认可。

  法官释明叶某主张伤残赔偿金,如认为可能构成伤残等级,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予以专业认定,叶某表示需看宋某调解态度及调解金额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法官向宋某释明事故发生时叶某73周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多次往返医院住院治疗,必将在生活中面临诸多不便,如果构成伤残,赔偿按照系数和年限及赔偿比例后承担。宋某同意不再纠结双方对错,可以适当赔偿。

  掌握此情况后,法官劝说双方各退一步,友好协商,叶某主动提出不再进行司法鉴定,一次性调解解决。法官指导叶某对其损失进行计算,后经过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宋某赔偿叶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互不追究。法官当即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圆满化解。

  三 经验总结

  在法院日常的诉讼实务之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着不可化解、不可调和的矛盾。本案中,李巧英法官敏锐捕捉到当事人的问题所在,通过“审调结合”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双方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