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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因合同起纠纷,山东招远法院3小时调解促双方握手言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永正 新鑫)“你方退给我方一半货款”“这部分货款能否以同型号的另一规格膜产品抵顶”“这肯定不行”……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方与原告方都坚持己见,不肯让步,一度陷入僵局。经过法官3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因产品问题,两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2022年3月,省外某企业经过多方比较,选择了招远一家专门从事生产新型特殊材料环保科技过滤膜的企业。双方很快就某型号膜产品供应达成了一致,并签订电子供销合同。

  供货以后,这家省外企业对所购膜产品的质量非常满意,使用效果也证明相关膜产品完全符合行业标准。于是,2022年10月,省外企业又一次找到招远企业,决定再购买一批同型号膜产品,考虑到之前的良好合作基础,双方并没有对本次供货的细节进行特别磋商,省外企业的采购人员直接通过招远企业的销售经理签订了新的电子供销合同。

  可是,这次的使用体验十分不理想,安装了新购膜产品的主设备过滤速度变慢、出水量少。为了不影响双方合作和企业自身生产,省外企业要求招远企业给予维修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维修进度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因此省外企业希望退货退款。

  双方在沟通中发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不快,是因为第二次合作时没有清晰介绍产品性能、企业需求等基本情况。原来,招远企业生产的同型号膜产品根据不同生产需求、设备类型分为多种规格,不同规格的膜产品是不能混用的,而双方第二次合作中的产品规格显然不满足需方生产要求。

  经过反复沟通,招远企业希望以提供合同数量一半的同型号另一规格膜产品作为退款替代方案,可是省外企业却不同意,认为此种方案达不到自身维权目的。双方僵持不下,省外企业遂一纸诉状把招远企业告到了法院。

  从“买卖不成仁义在”理念入手调解

  案子到了招远法院商事庭王法官手里,因为标的不大且双方均同意,所以他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王法官看着案卷思索起来:如果只是简单地判决退货退款,虽然可以很快结案,却无法真正解决双方矛盾,更别提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的话,不仅会挫伤双方的合作积极性,而且也不便认定到底如何履行——对于供应方来说,这种新型材料过滤膜产品采用了最新高端技术和特殊制作工艺,具有性能不可逆性,即使已安装但未使用也无法有效复原;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因为使用不符合需求规格的膜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在短时间内又无法准确计量。

  涉案纠纷到底要从哪里入手,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妥善化解呢?他突然想到:能不能找原来的销售经理对双方两次合作的一些细节进行确认?经询问企业代表,他发现这名经理离职后直接去了别的省份,已经联系不到了。

  既然从离职销售经理这里入手的路走不通,王法官决定从双方已经建立的合作基础入手,他相信:市场经济讲法治,而且也是有人情味的,“买卖不成仁义在”的经商传统依然活跃在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基因里。

  庭审中,王法官认真听取双方主张,让双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身意见,适时向双方说明他在庭前准备中的阅卷思路,帮助双方逐步明确各自能够接受的调解底线,并引导双方基于已经建立的合作基础充分考虑自身诉求与对方诉求的结合点,在此情况下就具体履行方式进行沟通协商。

  最终,经过3个小时的努力,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省外企业将未使用的膜产品用于主设备以外的辅助设备,不必退还;而招远企业只需退还相当于未使用膜产品价格三分之二的货款。

  “感谢法院耐心调解,买卖不成仁义在,我们相信以后肯定还会有合作的机会。”双方代表感激地说。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承办法官表示,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企业间的纠纷,不仅关乎市场主体的交易往来、各自利益,还涉及地方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特别是经历过诉讼的企业最有发言权。速裁快审能够让涉案企业感受到司法效率,只有案结事了才能真正让企业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商事法官更应当始终高度重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有效平衡涉案企业的利益,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