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3年11月17日15时30分,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徐映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邱 文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
陈 刚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映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全力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临沂建设。现将2021年以来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35件,其中一审案件18件38人,二审案件11件18人,申诉案件5件5人,再审案件1件1人。
(一)坚持从严打击,凸显司法权威。注重刑事打击强震慑。坚持发现线索,一律严查;妨害司法,一律重罚;涉嫌犯罪,一律移送;严控非监禁刑的适用,始终保持刑事打击高压态势。加大民事制裁力度,用好用足民事制裁工具箱,切实加大罚款、拘留措施的适用力度,全面提高打击处罚质量和效果。坚持综合防惩无疏漏,建立完善“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再审复核”的立体防范惩治机制,全方位全链条压缩虚假诉讼生存空间。
(二)坚持协调联动,发挥多方合力。出台协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等专项文件,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线索移送、部门协作方式等办案机制。成立虚假诉讼专项打击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设立打击“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工作专班,形成民事、刑事、执行共同出击的合围态势。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建立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切实形成闭环打击合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三)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甄别能力。强化风险预警,及时发放《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虚假诉讼进行风险警示,压实压紧全办案流程要求,切实降低虚假诉讼风险隐患。加强学习培训提素质,举办四次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主要围绕二审发改案件情况评析、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文书制作等审判实务进行授课,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确保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加大问责力度,倒逼全市法院尽职尽责、规范办案。
(四)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诚信氛围。立案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风险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倡导诚信、合法诉讼,警示和杜绝虚假诉讼行为。通过公开审判、组织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持续营造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依托互联网,利用公众号、微博、抖音、视频号等平台,通过新方式宣传普法,积极营造坚决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打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服从服务大局,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打击虚假诉讼审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防范、排查并予以严厉打击,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甄别查处。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加强立案预警,严把案件入口关;加强事实调查,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严查调解协议等方式,严把案件事实关;加强执行审查,重点查处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虚假诉讼,把好案件出口关。
(三)进一步开展系统整治。加强与各政法单位沟通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及时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培育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及时组织学习各项经济社会政策,通过案例分析、业务交流、法官培训等形式,提高甄别查处虚假诉讼能力水平;切实做好基层法院个案请示的答疑工作,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方面统一尺度。加强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争取支持。
答记者问
大众网记者提问:请问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邱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导报记者提问:虚假诉讼的防治难点有哪些?
邱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
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现甄别难。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真正的受害人也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二是调查取证难。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办案人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有时也很难取得确切证据。三是惩治手段不足。对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这些都是一过性惩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诚信评价体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震慑力略显不足。
沂蒙晚报记者提问:请问如何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陈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一是虚假诉讼犯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四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黑恶势力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临沂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