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经开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今年7月,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王某乙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在要求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要求三名被告人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日照经开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被告人何某等人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蛤蚧等野生动物制品并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乙等人,被告人王某乙将非法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再出售给他人。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穿山甲鳞片(含部分粉末制品)8 000余克、羚羊角1个、蛤蚧10对。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动物制品,价值近7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王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王某乙连带赔偿非法买卖穿山甲鳞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7 712元;被告人王某甲、何某连带赔偿非法买卖穿山甲鳞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92 448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释法说理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就是维护人与自然共同体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发展,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狩猎、交易、运输等全流程筑起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动物资源,做到不捕猎、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法律拓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一并提起的附带诉讼。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来源:日照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