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电动车骑行方便、操作简单,成为不少家庭出行的工具。在许多未成年人眼里,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更是青春和个性的表现。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由张扬的背后,可能是整个家庭的悲剧。
近日,山东省单县法院法官朱文静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骑车少年面临着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李某(未成年)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单县舜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时,与由自北向南步行至此的黄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单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官说法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且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遇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追逐打闹、边骑车边打电话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严禁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法官提醒
父母对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不要为了便捷而忽视潜在的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应向未成年子女普及交通法规知识,禁止未达年龄的未成年子女独自驾驶自行车、电动车。家长们,安全无小事,切不可掉以轻心!(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