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杰)山东省平度市法院南村法庭日前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指定某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后,青岛市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刘某生前曾从事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后刘某自杀。经查,刘某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其生前借出的大量款项尚未收回,但由于其亲属皆不愿继承刘某的债权债务,遗产分配问题陷入僵局,多名“储户”的“存单”不能兑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等“储户”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平度法院申请指定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调查刘某的亲属身份、遗产状态、生前住所地、案涉债权人等情况。了解到刘某生前涉及非法吸收存款导致大量群众利益受损的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村委会联系协调,依法高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最终指定某村委会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破解了刘某遗产无人继承、“储户”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僵局。(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顾名思义,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