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10月22日下午,贾某在包工头(砌砖修墙)李某的安排下,到济南某区为房东房某修建沿街楼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贾某不慎从施工二楼跳板上掉下摔伤,事发后被及时送往槐荫区一院经抢救无效与次日死亡。死者家属要求雇主(承包人)、房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0万元。而雇主李某认为,贾某的死亡纯粹是一次意外,责任全在死者本人,出于人道主义最多只愿意补偿30万元。房东认为,他们与雇主签订了合同,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与他们没有关系,一切责任应该由雇主承担,他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纠纷三方对赔偿意见不一,为此争论不休,引起矛盾加剧。死者家属一度还控制了雇主的人身自由,后被“110”公安民警解救。随后,双方到济南某区公安局派出所协商,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第二天,当事人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莒镇调委会及时受理了此案。
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立即派出调解人员介入,在安抚死者亲属的同时,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经了解,雇主李某是包工头(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建房时,李某与房东口头达成建房合同。死者贾某受雇于雇主李某,打工与雇主李某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贾某的死亡确实如前所述,在八里棚村房东房某建房屋立壳子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贾某不慎从施工二楼跳板上掉下摔伤,抢救无效与次日死亡。
在了解到事故的原由后,我们当即通知三方到莒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首先明确告知纠纷三方三点意见:第一,死者家属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合情合理且合法,并且作为继承人提出赔偿要求,亦有相应的法律根据;第二,死者疏忽大意,对该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第三,雇主没有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这起意外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四,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属于用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调解人员分别找到房主、雇主、受害方三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背靠背”式的调解,通过讲解法律的规定,分别指出各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其次,我们与纠纷三方分别进行沟通,了解家庭情况和赔偿能力。死者家属提出150万元经济赔偿,但提供不出充足的理由,拿不出法律依据。我们出示了《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死者赔偿标准来计算。我们与死者家属一起,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进行认真仔细的计算,总计约112万元,使死者家属心服口服。雇主李某虽然做个体建筑老板打拼了十来年,但赔偿能力确实有限。我们明确告知,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没有赔偿能力而推卸责任。对于只承担3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数额过低,不太合理,也没有尽到法律责任,经劝说,李某同意赔偿35万元。对于房东,全是以务农为主,靠种植、打工来维持生计。我们也明确说明,虽然与雇主签订了口头合同,但由于用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该在总额度的60%左右,房东最后表示认可。鉴于当天纠纷三方分歧还较大,我们决定暂停调解,让三方回家仔细考虑,第三天继续调解。
针对雇主、死者家属和房东在赔偿数额上有很大的争议,我们用情、理、法,苦口婆心地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三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缩小赔偿差距。我们说服雇主拿出诚意,尽量多承担赔偿责任,争取早点了事,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我们以案说法,如果通过诉讼程序,法院的裁量也应该在67.2万元左右,且诉讼需要很长时间,无法全身心地做其他工程,结果得不偿失。我们说服死者家属,死者与雇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死者存在违规操作,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而雇主对这起事故处理的态度是积极的,有诚意的,但赔偿能力确实有限。奉劝家属不要做出过激言行,更不能将事件复杂化,如果还坚持原来的数额,调处无果,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赔偿额度也只有67.2万元左右,既费时又费力。在我们的努力调解下,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三方达成协议:雇主和发包方房东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67.2万元,其中雇主、发包方(房东)各赔偿赔偿33.6万元,并于当天履行协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但这样的案件在农村时有发生,假如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该案件很可能转为刑事案件。调解人员在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在发包人房东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其应该承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三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特别是发包方房东及承包方愿意接受赔偿比例的划分,是该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同时通过对该案件的依法调处,我们感触:农村的普法任务仍然繁重,农民知法、懂法、学法的积极性不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只有加大基层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概率,避免该类事件的悲剧再次重演。
从调解角度来讲,我们依法调解,情理并举。我们在第一时间介入本案,尽可能消除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贾某死亡到达成调解协议仅仅用了三天时间。不仅使事态得到控制,更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体现“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宗旨。我们坚持查清事实,依法调解,情理并举,不厌其烦的做协调工作,积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纠纷当事人对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予以理解、支持与肯定。我们还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寻求纠纷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理分配责任,使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人民调解的公平与公正。(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