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沈婷)一男子为谋财,盯上了白天施工作业晚上停在路边的挖掘机,多次作案盗窃挖掘机内电瓶200余块,然后论斤变卖牟利。日前,该男子被山东省郯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罪所得也被勒令退还受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
王某是江苏省邳州市某村的农民,种植了几个草莓大棚,但由于技术和行情原因效益不好,从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为了增加收入显示自己在家中顶梁柱的作用,王某决定白天搞种植晚上实施盗窃,并把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内电瓶作为自己的主打作案目标。王某对毗邻的山东省郯城县几个乡镇比较熟悉,就流窜到那里伺机作案。
王某多次在郯城县花园镇、马头镇、港上镇、归昌乡、杨集镇等地,利用夜色掩护,对进行河道清淤作业的挖掘机电瓶以及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电瓶,疯狂实施盗窃,得手后以3元钱一斤的价格变卖。至2023年2月,王某累计盗窃电瓶200余块,价值38007元,给车主和施工作业造成了较大损失。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王某落入法网。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郯城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