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家秒)位于沂蒙山区的孟良崮是新时代“党群同心、军民鱼水、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红色沂蒙精神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崮下的垛庄法庭发挥红色优势,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群众路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新时代沂蒙精神等多种元素融为一体,画好同心圆,抓好基层矛盾预防、发现、化解三个环节,打造“崮下红枫”枫桥式人民法庭品牌,就地就近深度预防和实质化解基层矛盾,绘出了孟良崮山下和谐美丽乡村新画卷。
法理入心预防为“先”
国庆节刚过,垛庄法庭乡村振兴法官大讲堂里座无虚席,辖区80多名村干部齐聚一堂,聆听宣讲团法官讲解《关于农村三资清理常用法律知识》的专题法治讲座。这是乡村振兴法官大讲堂设立以来举行的第六次集中法治宣讲活动,此外还开展了80余次流动法治宣讲,受众达5000余人次。
垛庄法庭主动融入当地发展大格局,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及时针对辖区相关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控法律风险,助力乡村振兴。在樱桃、蜜桃、板栗采摘销售时节发放明白纸,提醒果农依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助力果农丰产增收;提出《关于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司法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占比曾一度高达30%。针对各村妇女主任进千家门知千家事的优势,法庭将辖区52个行政村的妇女主任发展成为家事联络员和调解员,专门设立家庭纠纷预防化解中心,中心配备专用调解室、家庭课堂、谈心室、心理疏导室,提高了化解成功率。
桑园村妇女主任徐玉荣自豪地说:“前几年俺们村每年都会有打离婚官司的,今年以来,我们在法庭指导下注重家庭矛盾的摸排和疏导,预防效果明显,没有发生一起离婚官司。”
今年以来,法庭辖区家事纠纷进入诉讼案件明显下降,诉讼案件占比从去年的29%,下降到20%以内。
联网吹哨发现在“早”
垛庄法庭辖垛庄镇42个行政村和云蒙湖生态区10个行政村,辖区面积320平方公里,人口8.5万,有生态湿地一处、工业园一个、景区6处,点多面广,如何在先第一时间发现矛盾至关重要。对此,垛庄法庭在驻地党委政府支持下,携手画好和谐同心圆,调动和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按照“1+N”的模式,建立“法庭+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19个基层部门”的横向联动;“法官工作站+工作区+行政村”纵向联网,形成“法官+所长+工作区书记+党支部书记+联络员”的工作模式,500人成为这个大网络哨点观察员,法庭还主动对接信访、12345临沂首发等部门作为及时发现矛盾“燃点”的渠道。把发现矛盾的触角延伸到各行业、村居、单位。
“没想到手机扫扫二维码,立马就知道怎么解决纠纷,这个办法不孬!”蒙阴县垛庄镇桑园村村民徐玉福在乡村振兴“百姓之家”服务驿站里扫码后兴奋地说。
桑园村乡村振兴“百姓之家”服务驿站是按照“共建、共享、共治”原则,法庭设立的第一个“共享驿站”,成为了矛盾发现和化解的“前哨”。随后又在垛庄镇的石马庄村、界牌村和云蒙湖生态区的彭刘大村设立3处驿站,在云蒙湖生态区驻地司法所设巡回办案点。初步形成以法庭为中心,1处巡回办案点和4处“共享枫桥驿站”组成的司法为民网络。
“现在法庭辖区已经形成了五公里十分钟诉讼服务圈,让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法庭,为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垛庄法庭负责人魏善辉说。
多方参与化解靠“前”
早发现早化解,通过诉前调、庭前调、判前调,尽可能前端实质性化解矛盾。矛盾化解在“早”,化解能力是关键。垛庄法庭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组织模式扩容,将妇女主任、“兵支书”、退职人员、行业精英等纳入义务调解员队伍,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同时还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垛庄镇42个行政村有“兵支书”16名,“兵支书”扎根基层,成为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今年建军节期间,在垛庄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法庭设立了“兵支书”调解工作室,进行专业化培训,使之成为一批重要矛盾调解力量。
垛庄镇四泉庄村王某新与叔兄弟王某友健康权纠纷中,法官联系“兵支书”胡乃安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委办公室开展调解,被告王某友当场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新损失7000元,原告撤诉,兄弟俩和好。
截至今年9月底,“兵支书”调解员参与调解诉前诉讼案件36件,妇女主任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35件,其他社会调解队伍参与调解3件,均收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
今年以来,依托多元解纷力量,法庭就地预防初期矛盾23件,早发现早化解矛盾31件,指导诉前调解纠纷65件,诉讼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75%以上,和解、调解案件当场履行比例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治理格局。
蒙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裴振华表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既要坚持已病未病共治,又要坚持小案不小办,注重关口前移,将矛盾就近就地预防在前、发现在前、化解在前。”(山东蒙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