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9月22日,山东莱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德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德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7年至11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李某德相继在莱西市某镇经营练歌房,并网罗被告人苏某辉等及社会闲散人员在练歌房内“看场子”,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9月,案外人郎某强等人到酒吧闹事,被苏某辉等人抓住,李某德闻讯赶到现场后,在郎某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不断求饶的情况下,带领上述人员继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颅脑损伤、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暴力犯罪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李某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09年8月以来,李某德先后成立某豪公司、某辉公司,并安排苏某辉、辛某锋等担任公司经理、出纳、采购等重要职务。通过上述公司向某镇驻地相关企业供应纸箱,并有组织地采用殴打、辱骂等暴力和非暴力手段对其他纸箱供应企业进行排挤、打压,以抢占供应份额,攫取更大经济利益。2013年8月起,李某德、苏某辉、董某飞先后成立三家“贸易公司”,李某德统一协调、指挥,开展违法放贷业务。其间,被告人徐某忠等人参与实施非法催收。三家放贷“贸易公司”相互支撑、借力配合,倚仗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和非法影响开展违法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采用上门滋扰、喷涂油漆、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经审计,2010年至2022年8月,该组织通过经营练歌房、开办公司、高利放贷获利人民币2400余万元,所获利益用于组织、领导者购买房产、汽车、投资商业用途,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及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善后”等,以控制、笼络组织成员,维持组织日常活动。2016年2月至2022年6月,李某德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获票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涉及税额人民币689345.0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961316.42元。
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层级分明、职责明确。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德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苏某辉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辛某锋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某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李某德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催收非法债务、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1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18人轻微伤,并造成多家企业办公场所和车辆被损毁、国家税款流失的巨额公私财产损失。
李某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莱西市某镇区域内生活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相关纸箱供应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竞争受到限制,在莱西市某镇及相关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德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德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7年至11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