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
让这个案子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让我免除了无妄之灾!”
近日
远在越南的李某委托律师
向青岛海事法院董家口法庭送来锦旗
感谢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基本案情
当事人作为委托方遭巨额索赔
李某在越南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2021年12月,越南某国际物流公司与其联系,从越南向中国出口共计75个集装箱的火龙果,收货人为青岛、厦门、义乌等地的公司,涉及各项费用总计112亿越南盾。
2022年,由于运输的部分火龙果在中国目的港经检验检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货物须做退运处理。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并且造成部分款项结算争执,越南某国际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应承担清偿欠款的责任,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海运费、改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49亿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46万余元)及利息等。
法院判决
系职务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疑难复杂之处在于争议双方没有采用白纸黑字加盖红章的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因此发生争议后各执一词。”办案法官李军介绍。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涉及十几个微信群共计几千条往来信息,原告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了货物从越南向中国进行贸易及运输的活动,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是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越南贸易公司职员,被告个人进行订舱、付款是代表越南贸易公司的职务行为,实现了动摇和削弱原告关于涉案业务是被告个人行为主张的证明目的。
“本案争议的关键证据是在原告通过微信发送账单表格后,被告回复了微信表情‘OK’。对这个微信表情,原告认为,这是对账单金额的确定并且是被告对由其付款的认可。”李军说,法院审理后查明,从双方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被告使用“OK”微信表情的次数有十余次,使用该表情的其他场景为原告业务员或其他微信群成员作出改港、等柜等事实陈述之后。“从聊天场景看,‘OK’表情更适合被解释为回复收到,同意进行核对,而非已完成对交易详情和欠款数额的确认。”李军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发送“OK”表情并进行付款,并不足以认定被告自愿承担剩余金额的支付义务。
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助力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
越南是中国的重要邻国,也是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是共建“一带一路”和“两廊一圈”合作的投资关注优先对象。本案涉及越南某国际物流公司与越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
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继续聚焦国家战略和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对接、回应中外当事人的海事司法需求,把服务保障自贸片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着力为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贡献海事。(青岛海事法院)